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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 ( 111年06月22日)
第 171 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