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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七 節 和解 ( 111年06月22日)
第 221 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