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