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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