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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7-13 條
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