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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7-15 條
行政法院所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未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為之者,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視為撤銷。

前項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