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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8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