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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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40 條
當事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