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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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46 條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