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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54 條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