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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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56-1 條
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