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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56 條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