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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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57 條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