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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59-1 條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已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逾期提出者,不予附記。

前項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