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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111年06月22日)
第 27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