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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94 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