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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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 111年06月22日)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