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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 111年06月22日)
第 43 條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