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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 111年06月22日)
第 44 條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