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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 111年06月22日)
第 45 條
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

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命當事人或第三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