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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1年06月22日)
第 84 條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