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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1年06月22日)
第 88 條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