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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1年06月22日)
第 89 條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