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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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1年06月22日)
第 90 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