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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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1年06月22日)
第 94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