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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6月10日)
第 10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依該次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