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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65 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