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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  ( 110年02月22日)
第 9 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