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30 條
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主任委員、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負責撰擬審議意見之委員,得按撰擬特別稿件標準酌支撰稿費;辦理紀錄等事務人員,得酌支加班費及交通費;其數額,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