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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年06月1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第 3 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div class="text-pre">附件一 <br />┌──────────────────────────────┐<br />│(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br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br />├──────┬───────────────────────┤<br />│申請人 │ (簽名蓋章)│<br />├──────┼───────────────────────┤<br />│ │性 別: │<br />│ │ 出生年月日 : │<br />│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br />│ │住(居)所地址: │<br />│ │聯 絡 電 話: │<br />├──────┼───────────────────────┤<br />│重要事蹟 │一 服務時數 小時 │<br />│ │二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br />├──────┼───────────────────────┤<br />│審查意見 │ │<br />│ │ │<br />├──────┼─────────┬────┬────────┤<br />│單位主管核章│ │首長核章│ │<br />└──────┴─────────┴────┴────────┘<br /><br />附件二<br />┌──────────────────────────────┐<br />│(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年 月 日│<br />├──┬──┬──┬─┬──┬────┬──┬─┬───┬──┤<br />│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br />│等次│時數│ │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br />│ │ │ │ │日 │號(或護│所地│ │單位 │ │<br />│ │ │ │ │ │照號碼)│址 │ │ │ │<br />├──┼──┼──┼─┼──┼────┼──┼─┼───┼──┤<br />│ │ │ │ │ │ │ │ │ │ │<br />├──┼──┼──┼─┼──┼────┼──┼─┼───┼──┤<br />│ │ │ │ │ │ │ │ │ │ │<br />├──┼──┼──┼─┼──┼────┼──┼─┼───┼──┤<br />│ │ │ │ │ │ │ │ │ │ │<br />├──┼──┼──┼─┼──┼────┼──┼─┼───┼──┤<br />│ │ │ │ │ │ │ │ │ │ │<br />└──┴──┴──┴─┴──┴────┴──┴─┴───┴──┘

第 4 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第 5 條
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