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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二 章 彈劾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13 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