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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二 章 彈劾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14 條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