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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二 章 彈劾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18 條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