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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五 章 調查 ( 110年01月20日)
第 28 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