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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糾正 ( 111年03月08日)
第 21 條
糾正案於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將應行改善或處置情形答覆監察院後,有關委員會應先交由提案委員核簽意見再行召開會議討論。但提案委員未於一個月內提出核簽意見者,委員會得逕行處理。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適當,即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

委員會認為尚須查明者,得決議由監察院行文有關機關查詢或推派委員調查,經查詢或調查後認為適當,再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