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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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57 條
不服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依簡易程序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智慧財產法庭合議庭為之。
前項情形,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