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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60 條
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最高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