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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61 條
移送訴訟前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裁定前,如有急迫情形,事實審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