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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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62 條
不服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最高法院為之。
前項情形,最高法院應適用第三審程序,並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