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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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66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