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71 條
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有關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法官,得參與就該事件或案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