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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 112年05月26日)
第 14 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