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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院長 ( 110年06月18日)
第 10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