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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0年06月18日)
第 15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陳報司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