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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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0年06月18日)
第 16 條
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評議之主持。
四、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