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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0年06月18日)
第 17 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