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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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0年06月18日)
第 19 條
智慧財產案件及商業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各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