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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18日)
第 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