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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10年06月18日)
第 2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