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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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執行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33 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
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