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執行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33 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

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