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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商業調查官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55 條
商業調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商業調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商業調查官兼任。